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经过三年艰苦诉讼,终于尘埃落定。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当庭宣判,责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许水云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均能证实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婺城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科学决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但国家赔偿与行政补偿相同的项目不得重复计付。
针对最高院许水云案的再审判决,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认为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最高院确认了全面赔偿原则
此案件开创性地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最高院提审改判就是要解决实际赔偿时的房屋价值远远高于征收决定公告时的市场价格问题,要考虑通过全面赔偿来保护产权。
其次:最高院确认程序正义的重大意义
征收过程中的违法强拆,只能按照补偿程序进行解决。这样的观点会“诱导”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按照这种观点,违法强拆与依法强制搬迁最终结果一个样,给的钱一样多,而依法强制搬迁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这样所有“理性”的行政机关,都可能选择违法强拆。这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行政机关拆迁“经验”在传授。如果继续秉持这样的裁判观点,就不利于遏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就不能真正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局面。老百姓会觉得行政机关无法无天,同时也可能想:政府能违法,为什么我不能违法。这样的裁判,只能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太好。
再次:对于确定“偷拆”、“误拆”案件被告主体的确定有示范作用
建筑公司实施了强制拆除,是行政侵权还是民事侵权?应当由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史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与强制搬迁,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既不能将应当依法由其行使的行政强制权,委托建筑公司等民事主体行使;也不能以房屋被拆除系民事侵权为由,要求产权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法定职责,不能随意推诿,表面上看可能是行政机关临时设立的机构在实施这些行为,但事实上责任还是行政机关的责任,包括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之后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偷拆”、“误拆”案件,有的法院以行政案件判决,有的法院以民事案件判决,各地法院判决千差万别。所以本案确定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是适格的被告,对于确定“偷拆”、“误拆”被告主体的确定重大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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